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品牌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

2013-12-04 来源:工信部


   工信科简函[2013]3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有关技术支持单位: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2013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科[2013]65号)的要求,有关单位结合品牌发展规划和品牌培育试点示范等工作,开展了品牌专业人才培养研究和试点培训,取得了成效。为进一步提高品牌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建立品牌人才培养长效机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培养,分步推进  品牌专业人才培养是增强企业品牌培育能力,加快培育有竞争力的工业品牌的长期性工作。通过建立长效机制,系统性、分层次地提高企业高级(首席品牌官)和中级(品牌经理)品牌管理人员和品牌专业岗位人员(品牌专员)的专业能力。各地区工信部门、行业协会要结合自身条件,逐步完善品牌人才培养的专业能力,以企业中级品牌管理人员(品牌经理)培养为重点,有计划地遴选专业机构、开发课程、开展培训。

  二、规范培训机构和师资管理  品牌专业人才培养课程应由获得认可的培训机构和师资实施。各地区工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需求及有关机构和人员的申请,推荐具备能力的培训机构及教师,承担专业人才培养工作,保证培训质量和水平一致性。有关机构和教师填写《工业企业品牌专业人才培训机构申报书》(附件2)和《工业企业品牌专业人才培训师资申请表》(附件3),经地区工信部门、行业协会审核,由品牌培育办公室(信箱pinpai@miit.gov.cn)组织专家复审合格后,登记入库并在“中国工业产品质量网”上公布。

  三、完善培训课程  各有关单位应在试点培训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培训课程。有关培训课程采用必修课+选修课的课程内容结构。必修课程内容应符合培训大纲要求,选修课程应结合地方和行业特点设计有针对性的内容。品牌经理的培训大纲见附件1。

  品牌专业人才培养应兼顾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提升,有关培训机构应对培训课程进行设计,形成理论讲授与案例研讨相结合的教学方案。

  四、科学评价知识和能力  培训机构应采用考试、考评等形式对培训对象掌握相关知识的情况进行考核,培训机构向考核合格的培训对象颁发品牌专业人才培训合格证书。应引导和鼓励培训合格人员在实践中应用相关的专业知识,不断提升专业能力。相关人员可按要求向品牌培育办公室提交实践案例成果,申请能力评价和注册,经专家组评审后,颁发注册品牌专业人才证书。

  相关证书由工信部委托品牌培育办公室制作并统一编号登记管理。经专业人才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后,在中国工业产品质量网上发布培训和注册信息。

  已在试点培训中考核合格的人员,可由培训机构填写《培训合格证书登记表》(附件4),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五、加强沟通协调  各地工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发挥品牌专业机构作用,积极开展品牌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要推荐培训机构和师资,设计相关课程,实施培训活动。暂无专业机构支撑的地区和行业,由品牌培育办公室组织专业机构给予技术支持。  品牌培育办公室要深入研究品牌专业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完善品牌专业人才能力知识体系、课程开发、培养过程以及能力评价提升的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品牌专业人才培养示范培训,交流专业人才培养经验。建立品牌专业人才信息发布以及促进人才能力持续提升的有关制度和平台。

  品牌培育专家组要发挥专业作用,深入研究品牌专业人才知识和能力体系,持续提高人才培养的专业水平。  有关培训机构要落实人员和相关资源,积极组织培训工作。主动接受地方工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指导,加强与品牌培育办公室的沟通。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联系人:安平 电话:010-68205252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品牌培育办公室)  联系人:孟鹏 曹金龙  电话:010-84380496,13720055372,15011081509  传真:010-843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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