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能力评价细则(试行版)
1.目的
为引导工业企业建立实施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指导企业科学地评价品牌培育能力和绩效,持续改进企业品牌培育工作,提升品牌价值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能力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
本《评价细则》是《品牌培育管理体系 评价指南》(以下简称《评价指南》)在外部评价中的应用原则,不是对《评价指南》内容的补充。
2.适用范围
《评价细则》适用于对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能力和绩效所开展的外部评价活动。对企业实施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所开展的自我评价活动具有指导作用。
3.品牌培育的外部评价
成功的品牌培育外部评价应包括以下活动:
a) 组建评审组;
b) 策划评价活动;
c) 受理评价申请;
d) 实施评价;
e) 反馈评价情况;
f) 经验案例总结及宣传推广。
4.组建评审组
科技司委托评价活动组织单位组建评审组。评审组由工业品牌培育专家组成员组成。需要时,可邀请工业行业协会及相关单位代表参加。评审组成员应签署责任书,声明与被评价企业明确及潜在的责任关系,遵守回避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并承诺保守被评价企业的商业秘密。
评审组召开预备会议,对评价程序及评价准则等内容进行交流沟通,保证评价结果的水平一致性。
5.策划评价活动
评审组对评价活动进行策划,明确评价活动的范围、时间、职责、程序和评价准则,形成评价工作计划,并编制评价所需工作文件。
6.受理评价申请
评价活动组织单位受理被评价企业的评价申请,并接受申报资料。
申请评价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a) 具有合法经营的主体地位;
b) 实施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开展自我评价活动;
c) 能够提交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证实性资料;
d) 在商业秘密得到保护的情况下,自愿交流分享品牌培育的经验和案例;
e) 在需要现场评价时,提供相关条件。
申请评价的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a) 《品牌培育能力外部评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b) 《品牌培育管理手册》或其他说明品牌培育管理体系的文件(以下简称《手册》);
c) 《品牌培育能力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
d) 《品牌培育能力评价记录表》(完成由企业填写的内容,以下简称《记录表》);
e) 相关证实性材料。
评价活动组织单位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资料汇总提交评审组。
7.实施评价
7.1 评价的关注点
品牌培育能力评价基于对品牌培育过程成熟度及过程结果的评价。为实现这一目的,在评价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的信息:
a) 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运行的整体效率和效果;
b) 品牌培育过程及其内在关系的完整性与合理性;
c) 品牌培育战略、职能、目标、资源和过程的内在逻辑;
d) 各过程的实施情况及其结果的水平;
e) 与以往自我评价结果相比较的变化情况。
7.2 文件评价
文件评价信息来源为被评价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评审组应指定不少于两位评价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同时审阅企业申报资料。评价人员根据申报资料反映的信息,以企业填写完成的《记录表》为基础,审阅《自评报告》、《手册》及证实性资料,对照《评价指南》等评价准则,对该企业品牌培育能力给出各自的评审意见。评审小组内协商一致后,将小组评价结果报评审组审议。
评审组召开会议,汇总分析并核定小组评价结果。
评审小组对评价结果不能协商一致时,可由小组人员投票表决或将问题保留到评审组会议。在评审组会议上对评价结果不能协商一致时,评审组成员投票表决,采纳多数成员的意见。
文件评价的输出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被评价企业品牌培育能力的整体情况;
b) 被评价企业主要品牌培育过程的成熟度等级及分值;
c) 被评价企业品牌培育的亮点和需要改进的方面;
d) 确定集中现场评审企业名单。
评审小组根据评价情况编制反馈报告,由评价组长审核批准后反馈到被评价企业。
7.3集中现场评审
评价活动组织单位应及时通知需集中现场评审的企业,以便参评企业做好准备工作。集中现场评审采用现场答辩的形式,由企业代表说明品牌培育情况,证实品牌培育的能力和绩效,评审组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现场提问。
集中现场评审的作用有:
a) 核实被评价企业品牌培育能力的整体情况;
b) 确定需要实地调研和评价的企业名单;
c) 确定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推荐名单。
7.4 实地调研和评价
评价活动组织单位应及时与需要实地调研和评价的企业沟通协调,安排调研和评价相关事宜。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价小组,分头开展实地调研和评价工作。
实地调研和评价的作用有:
a) 补充收集或现场验证与评价有关的信息;
b) 深入提炼品牌培育的典型案例。
评价小组根据实地调研和评价的情况,对文件评价及集中现场评审的结果进行复核。有新信息导致评价结果变化时,由授权人员对评价结果进行调整。
7.5 评分准则
在评价过程中,遵循以下评分准则:
7.5.1 对过程和结果的评价
评价中既关注过程的运行情况,也关注过程的结果水平。对过程和结果的综合评价决定该过程的成熟度等级。
7.5.1.1在评价每个过程时,从以下方面观察过程的运行情况:
a) 过程在相关文件或惯例中是确定的;
b) 过程通过职责和程序在企业内部被展开;
c) 过程得到实施并改进;
d) 该过程与相关过程保持内在联系。
7.5.1.2 在评价过程的结果时,从以下方面判断结果的水平:
a) 是否有数据表明结果;
b) 结果能否达到预定目标;
c) 数据能否体现过程处于改进之中;
d) 结果是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e) 结果是否达到标杆(和)或行业的最好水平。
综合评价过程运行情况和结果水平后,参照《评价指南》“附录C成熟度评价分级原则”给出评价等级和得分比重。
7.5.2 加减分情况说明
以下方面将对评价得分产生影响:
a) 对照《品牌培育管理体系 实施指南》,缺失相关过程的信息,且未做出合理说明,该部分内容将不予评分;
b) 企业对于品牌培育过程做出合理剪裁时,被剪裁部分的分数平均分配到该过程上级要素所包含的其他部分之中;
c) 自我评价过程中能够识别过程的亮点和缺陷,并对缺陷采取改进措施,适当提高该过程得分比重;
d) 有证据表明过程或其结果处于改进状态的,适当提高该过程得分比重;
e) 除基本关键绩效指标外,对品牌培育各主要过程确定目标并说明目标实现情况的,适当提高该过程得分比重;
f) 能够与主要竞争对手、行业平均水平或行业标杆水平对比说明品牌培育结果的,适当提高相关过程得分比重。
7.5.3 基本关键绩效指标
关键绩效指标与企业所采取的品牌培育战略及战略措施相关。外部评价至少应获得以下方面的关键信息:
a) 品牌产品的销售收入;
b) 品牌产品在目标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
c) 顾客满意度和(或)忠诚度;
d) 与主要竞争对手相比核心竞争力的水平。
注:如,品牌核心竞争优势为创新,则应说明新产品产值率或专利数量;如竞争优势为质量,则应说明产品质量合格率或等级品率等。
如企业采用多产品品牌战略,应分品牌说明以上信息。
如开展品牌货币化价值评价工作,品牌货币化价值可作为关键绩效指标之一。
如可能,应提供连续3年的关键绩效指标同比数据。
鼓励企业在基本关键绩效指标基础上,建立与品牌培育管理体系相适应的关键绩效指标体系。
7.5.4 自我评价信息的作用
外部评价时,以企业所提交的评价资料作为信息来源,但企业在自我评价时给出的评价等级及得分,对外部评价的结果没有影响。
8.反馈评价情况
评价活动组织单位向被评价企业反馈评价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品牌培育能力和绩效的整体情况;
b) 主要品牌培育过程的成熟度等级(对应于《评价指南》第4-8部分);
c) 企业品牌培育的亮点和需要改进的方面。
9.经验案例总结及宣传推广
根据评审组推荐,科技司会同有关司局、全国性行业协会最终确定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名单。评价活动组织单位汇编典型经验或案例,组织会议和(或)通过媒体形式予以表扬和宣传推广。
鉴于每次评价活动的评分尺度可能存在差异,《评价指南》“附录D 评价等级”给出的“评价得分”为参考性分数。评价活动中可选取评价得分前列的企业作为评价结果良好的企业。这部分企业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全部被评价企业的25%。
与品牌培育评价相关的交流推广活动应为公益性、非赢利性活动,被评价企业自愿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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