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征求意见:保健食品须标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记者1月30日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获悉,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保健食品标签管理相关规定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根据《相关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内容应当与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载明的相应内容一致;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保健食品标签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相关规定》还要求,保健食品标签上应当设置特别提醒区及特别提醒。特别提醒区应当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0%。特别提醒区内文字与特别提醒区背景应当有明显色差。特别提醒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内容: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应当不小于6.0毫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时,警示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
保健食品标签应当设置投诉服务电话信息区,标注投诉服务电话、服务时段等信息。投诉服务电话字体不应小于“保健功能”的字体大小。注册或备案的同一保健食品的投诉服务电话应当唯一。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在承诺的服务时段内接听、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并记录、保存相关服务信息至少两年。
《相关规定》拟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2020年1月1日前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2020年1月1日起生产的保健食品,凡标签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百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就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19年2月28日之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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