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市场监管局2019年5月消费投诉公示
2019年7月5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慈溪市市场监管局2019年5月消费投诉公示》。信息显示,2019年5月共受理有效消费投诉990件,调解处理981件,处理率99%,调解成功608件,调解成功率62%,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或取得赔偿8.9万元。
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投诉521件,通过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消费投诉436件,通过信件消费投诉13件,直接投诉6件,其他途经消费投诉14件。
商品类消费投诉共685件,占消费投诉的69.2%。商品类投诉中家用电器类254件、食品类152件、服装鞋帽类124件、交通工具类46件、手机类23件,分别占商品类消费投诉的前五位。
服务类消费投诉共305件,占消费投诉的30.8%。服务类投诉中餐饮服务类49件、居民服务类38件、维修类28件,分别占服务类消费投诉前三位。
典型消费投诉调解案例
案例一、5月5日接到消费者陈女士投诉,称其4月5日花费75元在新浦镇新新路250号某服装干洗店清洗3件羽绒服,现一件衣服被洗坏,商家未经其同意擅自更换衣服毛领,要求该商家赔偿无果,故来电请求帮助。接诉后,该所工作人员积极介入。5月6日,在该所工作人员主持下,双方现场进行调解,最终商家同意赔付900元,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成功。
案例二、5月5日接北京消费者刘先生投诉,称其于4月在阿里巴巴网店花费438元购买某公司一台冰柜,收货后感觉产品与商家宣传内容不符,要求商家退货未果,故请求帮助。经电话调解,商家补偿刘先生100元,不予退货。5月10日,该所致电消费者,其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三、5月5日接消费者沈先生投诉,称其4月28日通过京东网花费149元在慈溪富士宝电子有限公司购买一空调扇,现出现故障,为此事向商家反映,要求换货无果,故来电寻求帮助。接诉后,该所工作人员积极介入。5月5日,该所工作人员联系该公司售后,5月17日得到反馈已换货。5月21日,工作人员与投诉人联系,对方确认已处理完毕。
案例四、5月5日接山东省消费者聂先生投诉,称其于2018年12月在天猫平台购买附海某商家足浴盆,2019年5月产品电路板损坏,多次联系商家维保无果,故向市场监管部门请求帮助。该所工作人员接诉后,与商家取得联系核实情况,并多次通过电话进行调解。6月11日,消费者通过电话向该所工作人员表示感谢,称已收到商家免费提供的一台新足浴盆,挽回损失200元。
案例五、5月6日接消费者徐先生投诉,称在周巷嘉悦购物广场超市购物,有珠宝专柜柜员向其宣传可凭购物小票抽奖,结果抽中价值2000多元的玉,最终以398元折扣价买下。事后,徐先生觉得玉不值这个价,认为商家行为存在不正当竞争嫌疑,请求该分局调解退货。工作人员于5月8日去实地核查了解情况,经协商,商家同意退货,工作人员电话告知消费者,消费者表示认可。
案例六、5月6日接消费者何先生投诉,称其于1月28日在横河某汽车4S店购买一辆奔驰汽车,1月30日车子就出现水温过高情况,消费者在其老家4S店维修后,3月份车子又出现水温过高情况,将车子送到横河4S店维修后,5月1日又出现同样情况,何先生要求4S店换车未果,遂请求帮助。该所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与被诉方4S店负责人进行联系,经技术人员仔细检查后发现,该车水温过高是由冷却液水泵故障引起。经多次沟通与协商,4S店同意为何先生更换一个新的冷却液水泵,目前汽车能正常使用,未出现上述故障。何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对该所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案例七、5月7日接消费者黄先生投诉,称其于2018年12月9日在横河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套贴膜服务,总价1.9万元,已支付5000元,后想取消该服务,与商家联系退费,商家同意过年期间完成退费(有微信聊天记录),但款项至今未到账,故请求帮助。该所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与被诉方负责人联系并告知黄先生基本诉求。经了解:黄先生支付订金后,被诉方就于当天向供货方预订车辆贴膜所需材料,后黄先生取消服务,给被诉方造成一定损失。在多次沟通和协商后,被诉方最终同意在5月底前退还黄先生预付的5000元订金。黄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对该所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案例八、5月9日接消费者宋先生投诉,称其于4月24日在新浦镇某照相馆花费150元订做两张相框,卖家口头承诺10日后可取。消费者10天后去取,对方告知15天取,15天去取时又不能取,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要求对方退照片和150元,双方协商未果,故来电请求帮助。5月13日,在该所工作人员电话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退回50元相框款
案例九、5月9日接消费者汪女士投诉,称其今年2月份到慈溪市新浦某美甲店当学徒,在使用该店提供的化妆品套餐后,使得原本面部轻微过敏情况加重,故而产生纠纷。接诉后,该所工作人员积极介入,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现场实地查看了解情况。在该所工作人员主持调解下,双方进行现场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汪女士退回购买的剩余产品,美甲店补偿费用共计12000元,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现场转账完成,至此调解完毕。
案例十、5月10日接消费者陈女士投诉,称其于4月21日在慈溪南二环新时代装饰市场一家建材店,定购“慧青”品牌淋浴房,预付现金1830元。结果安装后发现是“洛斯”品牌淋浴房,与商家协商未果,商家坚持称是同一厂家生产,质量比“慧青”更好,还认为消费者无理,消费者不能认可,遂来电请求帮助,要求退货。该所核实情况后,批评商家做法,表达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品牌的权利。最终消费者接受已安装淋浴房,商家赔偿消费者损失350元,双方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十一、5月13日接到消费者马先生投诉,称其于5月10日花费1.35万在西门外村某车行购买一辆摩托车,约定由商家代办行驶证,现发现行驶证并非本人名字,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欺骗行为,对此不认可,遂来电请求退货退款。该分局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联系消费者,约双方到该车行进行现场调解。经调解,商家同意给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十二、5月13日接消费者卢先生投诉,称其在京东平台上购买7台横河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洗衣机,金额为568元/台,其中一台在保修期内维修多次,消费者认为该产品有质量问题,要求商家退货未果,遂请求帮助。该所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与被诉方负责人进行联系,并告知消费者所购洗衣机故障情况和消费者基本诉求。经多次沟通与协商,该公司负责人最终同意为卢先生邮寄一款同型号洗衣机,后经电话证实卢先生收到新洗衣机。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对该所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案例十三、5月13日接上海消费者陈女士投诉,称其在天猫古凡旗舰店购买“精铜阀芯”三角阀,但使用后发现一打开龙头,流出的都是锈水。经排查后发现系上述三角阀生锈导致。因家中系新装修,刚安装进口高价净水器,该三角阀的安装不仅消耗排查返工时间精力,更直接影响净水器使用寿命,故消费者要求帮助处理。该所工作人员接诉后,与商家取得联系核实情况,商家表示所诉产品采购自福建一生产单位,自己为纯电商销售,实际不生产。经了解,该批产品是由于生产商发错货,将精铜阀芯型号发成铁质阀芯型号产品,该单位没仔细核对就发货给消费者。因双方纠纷涉及赔偿金额差距较大,工作人员多次进行电话调解。6月13日,双方就赔偿达成一致,被诉方赔偿投诉方660元。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十四、5月16日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网上购买一台冷暖空调扇,收货后发现外观上花纹与网页上不同,要求退货并由商家承担运费,商家同意退货,但拒绝承担运费,消费者不认同,遂向有关部门投诉。该所工作人员接诉后联系商家,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并承担运费,消费者表示接受。
案例十五、5月20日接消费者唐女士投诉,称其女儿在辖区某美容店做美容,整个套餐完成需要4次,套餐价3800元,其中首次价1800元,首次做完付款1640元,充入原预付卡,加上之前卡内余额500元共计2140元。现其女儿认为效果不理想,表示不愿完成后续套餐内容,并要求合并退还卡内余额,与经营者协商不成,故请求帮助。接诉后,该所工作人员及时联系当事双方了解情况,又于5月21日中午在该所组织当面调解。经调解,双方认可纠纷事实,对首次消费折扣及退还余额等事项最终达成协议,经营者退还唐女士人民币8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十六、5月21日接重庆消费者陈先生投诉,称其于5月在拼多多平台购买附海某商家电风扇,收货后发现缺少遥控器,多次联系商家售后无果,故向市场监管部门请求帮助。该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核实相关情况,多次通过电话进行调解。6月17日,消费者通过电话向该所工作人员表示感谢,称已收到商家补偿款100元。
案例十七、5月22日接泸州市消费者谢女士投诉,称于2018年6月在淘宝网店花费900元购买某公司一台冰柜,保修期3年,现冰柜发生故障,消费者与商家联系后自行找人维修,多次找商家报销维修费未果,故请求帮助。经电话调解,商家按承诺支付消费者冰柜维修费240元。5月29日,该所致电消费者,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和感谢。
案例十八、5月23日接消费者凌先生投诉,称其于2018年5月12日通过淘宝花费69.8元购买一台电风扇,商家承诺2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免费换新。现电风扇无法启动,与商家联系换货,对方同意换货,但要求消费者先支付运费后才肯寄回,凌先生对此不认可,故来电要求商家将新风扇尽快寄回。接诉后,该所积极介入,与商家取得联系。6月10日,工作人员与投诉人联系,对方表示已处理完毕,并对该所工作表示满意。
案例十九、5月27日接吉林长春消费者罗先生投诉,称于5月26日在天猫商城花费19.8元购买某公司一双拖鞋,发现“无声”二字涉嫌虚假宣传,联系商家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未果,故请求帮助。经查实,涉诉拖鞋是TPR鞋底材质,做工平整、精致、软底,接触地面上不会有滋滋响声,“无声”表达不构成虚假宣传。5月28日,该所致信消费者终止调解,商家给予退货,不予赔偿。
案例二十、5月27日接上海市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于5月26日在京东商城支付16.8元购买某公司一双拖鞋,发现产品广告描述中“防滑”二字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要求商家遵照《消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进行赔偿。该所工作人员对该公司实地核查后,5月29日致电消费者进行调解:涉诉拖鞋底做工细致,凹凸条纹明显,防滑构造合理,不构成虚假宣传。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商家给予退货,不予赔偿。
案例二十一、5月30日接武汉市消费者龚女士投诉,称于2018年1月在天猫网店花费488元购买某公司一台冰柜,保修期3年,现冰柜发生故障,商家要求消费者支付120元再为其更换新冰柜,但商家未履行承诺,现冰柜已修好,消费者要求商家退还120元及报销维修费380元未果,故请求帮助。经电话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龚女士为更换新机支付的120元及冰柜维修费200元。6月11日,该所致电消费者龚女士,其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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