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办法

申请表

鉴定证书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轻工业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负责轻工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为具体办事机构。

第三条 轻工业科技成果鉴定是指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轻工业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四条 轻工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鉴定范围

第五条 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 ( 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以及科技计划外的轻工业相关的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第六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八条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是轻工业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鉴定的组织和主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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